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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保定,一老人去世后,两个儿子将老宅一分为二,各占一半,后老宅拆迁

发布日期:2024-12-21 09:03    点击次数:111

河北保定,一老人去世后,两个儿子将老宅一分为二,各占一半,后老宅拆迁,获得拆迁款450万,两兄弟打算一人分225万。不料,妹妹找上门索要三分之一的拆迁款。因妹妹外嫁,于是两兄弟商量每人赠给妹妹45万,但妹妹签了协议后又反悔,称自己是爸妈的女儿,应当与两位哥哥具有同样的继承权,于是一纸诉状将两个哥哥告上法院,要求继承150万元。

据悉,王大爷与李大娘共生了三个子女,分别是大儿子王永,二儿子王喜,小女儿王霞。

1989年,王大爷去世;2016年,李大娘去世。

李大娘去世时,王霞亦已成家立业,按照传宗接代的思想,李大娘与王大爷居住的这套房子,两个儿子顺理成章地一人占了一半。

2022年,终于迎来拆迁的东风,这套房子最终获得拆迁款450万元。

两兄弟乐坏了,按照对半原则,两人打算一人分225万元。

不料,听到有拆迁款,王霞火急火燎地跑到哥哥家要求一起分钱,不料两位嫂嫂非常不待见王霞,还怒骂王霞“嫁出去的女儿 泼出去的水”。

王霞气坏了,然后跑到村委会、信访部门等多处投诉,最终,两位哥哥答应每人给王霞45万。

王霞犹豫再三过后,同意了哥哥的建议,于是,兄妹三人签订了一份父母房屋继承分配协议书。

不料,眼瞅着拆迁款都到账了,两位哥哥却无动于衷,王霞的思绪怎么都无法平静。

辗转失眠几夜后,王霞又返回了两位哥哥家中要钱,不料两位哥哥对答应好的90万只字不提。

两位哥哥称,90万只是单纯的赠与行为,他想赠就赠,不想赠就作废,王霞没必要太较真。

意思很明显,就是之前答应好的90万要打水漂了。被套路的王霞气不打一处来,于是怒将两位哥哥告上法院,要求继承150万元。

一审法院认为,遗产系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。

本案中,两位哥哥、王霞作为二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,应当享有同样的继承权,即:每人可获得150万元拆迁款。

然而,在知道有拆迁款事宜后,三兄妹签订了一份《父母房屋继承分配协议书》,该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,所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,合法有效。

最终,法院认可了协议的效力,即:两位哥哥每人分得150万元,王霞分得90万元。

一审过后,两位哥哥不服提起上诉。理由如下:

首先,这套房根本不是父母的遗产,父母在世时,就有过分家,明确他们兄弟二人一人一半,所以他们享有这套房子的物权,并直接享有其应获得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。

其次,根据民法典、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知,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对本村村民家庭分配的土地使用权,每个村民家庭均以户主为登记使用权人、代表全家享有相应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,在此基础上依法建设房屋用于家庭居住、生活生产。

本案中,1986年,村委集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,到了九十年代,村委会又将各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统一收回,后全村权证均因客观原因灭失。

1997年,村委会在进行二次确权时,对全村宅基地分配底册进行了重新誊抄,形成了整本手写的《各户宅基地目录表》,除有方便统计的编号之外,“备注栏”均标注有各家权证编号。

据上可知,依据分家析产、房屋的实际出资新建及翻建翻修、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确权等情况,王霞对案涉宅基地及房屋,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。

最后也是最重要的,他们兄弟二人念及亲情,经与家人沟通后,最终同意每人赠与妹妹王霞45万元,王霞也表示同意,但王霞不知足,多次以自己拿少了为由,跑到他们家大吵大闹,要求继承150万元,还丝毫不顾亲情,硬是将他们告上法院。

二审法院认为,《民法典》第七条规定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承诚实,恪守承诺。

既然三人签订了协议,且协议既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亦不违反公序良俗,那么合同成立。

最终,法院判决驳回兄弟俩的上诉,那么,你如何看待此事呢?